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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0c

令函日期: 110-04-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0c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影視節目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因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對外國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如在我國利用,則依我國之法律認定之。又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所詢節目如屬WTO會員(例如日本)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將國外節目予以另行錄製並於網路上利用雲端傳送檔案進行銷售,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此外,亦可能涉及視聽著作中之語文、音樂…等著作素材之利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者涉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而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調查證據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10-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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