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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2

令函日期: 110-04-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2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本組答復如下:

  1. 如本局電子郵件1091027所述,美術著作「摩艾(Moai)石像」因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30條參照),已屬於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您來信所詢若將該石像之肖像印製於商品上販售,是不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
  2. 惟要注意是,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若他人仿製的摩艾石像另有創意的投入,而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該另行創作之石像就可能成為獨立的著作(即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任何人欲利用該衍生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仍應取得該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併予提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0-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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