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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2b

令函日期: 110-04-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2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創作之歌曲、影片、照片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您有保留前開著作之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即得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請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三、又關於侵害發生後應如何維護權益一節,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您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10-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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