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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8c

令函日期: 110-04-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8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區分著作權與專利權部分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 所詢商品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然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先予敘明。(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1201b)

(二)如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予以販賣,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有刑事責任;至於YOUTUBER業配鼓勵購買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則可能構成本條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您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二、專利權部分:

YOUTUBER於網路上促銷推廣侵害他人設計專利商品之業配行為,如經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依專利法第142條準用第96、97條規定,將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而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有關專利權或著作權是否構成侵權之疑義,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10-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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