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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9

令函日期: 110-04-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9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就他人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進行維權,仍應尊重其是否提起司法訴訟的權利。又據本局了解,民眾如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警察單位會通知權利人,視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否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程序,先予說明。

二、所詢蝦皮購物平台屬本法所定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參照),如該平台係由第三方之「內容提供者」所上傳提供,平台實際上無權決定傳輸內容,則「內容提供者」為「重製」(上傳至平台伺服器)及「公開傳輸」著作之直接行為人,如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由「內容提供者」自負侵權責任;如權利人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平台配合取下而迅速排除侵權行為。至於平台在符合一定要件之前提下(主要為「通知/取下」),對「內容提供者」如利用平台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時,可主張免除其共同侵權責任,詳請參閱「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

 

  • 發布日期 : 110-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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