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

令函日期: 110-04-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YOUTUBE雲端搜尋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4月14日竹檢永和火109偵9888字第1109013161號函。

二、有關旨揭系統是否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背景係因應近年出現意圖供民眾透過網路「接觸」非法侵權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如APP),專門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行為人明知網站提供的是侵權內容,仍利用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產業健全發展,故除對於提供「匯集侵權網址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之行為人(包含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予以非難外,亦對於其他以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上述電腦程式(APP)之設備或器材且受有利益者,均明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二)另據了解,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多為權利人自行上傳,但也不排除有侵權著作,如所詢「YOUTUBE雲端搜尋系統」提供之電腦程式有專門匯集侵權著作之網路連結,依上開說明,將可能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三)至於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範對象,為「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並受有利益」,始有適用。如該系統之電腦程式僅內建連結侵權網站,公眾透過內建連結,僅可單純「接觸」侵權內容,並無從公開傳輸或重製該等侵權內容,則非屬本款之適用範圍。

三、以上為本局就條文立法意旨之說明,惟具體個案是否涉及違反上述規定或仍屬於合法影音APP等,仍請貴署依職權認定之。

四、有關協助鑑驗旨揭系統乙節,因本局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建議可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0-04-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5
  • 瀏覽人次 : 111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