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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06

令函日期: 110-05-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06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規定,若明知而輸入或銷售載有「匯集侵權內容網址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之機上盒,或指導、協助、預設路徑供公眾安裝該等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負民、刑事責任。詳細內容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如何提出檢舉告發及有無檢舉獎金一節,請洽詢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刑事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10-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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