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513

令函日期: 110-05-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13
令函要旨:

一、書籍及影片之封面,如具「原始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封面以掃描成圖檔並上傳至網站,可能涉及將他人著作「重製」(拍照或掃描成圖檔)及「公開傳輸」(上傳至網站)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電子郵件1070629c參照)

二、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如貴館基於推廣介紹書籍影片、便於讀者可瀏覽新書簡介之目的而為之,利用之目的係基於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所利用之結果應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似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的空間。

三、至來文所提「公播版」是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反之,「家用版」是指一般僅限於在家庭內播映,而未得到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可「公開上映」的版本。因將書籍及影片封面掃描成圖檔並上傳至網站,並無「公開上映」之行為,故與公播版或家用版影片無涉,併此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10-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22
  • 瀏覽人次 : 101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