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521b

令函日期: 110-05-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21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契約當事人是否能簽署無償委託創作契約,並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等問題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針對著作人之約定,除有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本法第11條)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本法第12條)之情形,得以契約約定受雇人或雇主、出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外,原則上歸實際完成創作之人為著作人;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約定,基於著作權之私權本質,雙方當事人自可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36條之規定,自行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或讓與。

二、 至於創作方先前已與A簽約約定其所有創作之著作財產權皆歸屬A享有,後續再另行與B簽訂委託創作之契約書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時,其著作係由A或B取得著作財產權一節,由於創作方已約定其所有創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創作方對所創作之著作已無著作財產權,故創作方後續再與B就著作財產權簽約之部分,因其已無權利,可能涉及民法上無權處分之相關問題,建議洽詢民法專家或律師瞭解。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就契約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110-05-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100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