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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31b

令函日期: 110-05-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3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之規定),「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之規定),著作若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若相關著作仍處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        有關您來信提到欲利用「燒肉粽」一曲錄製影片,並上傳到日照中心FB供家中長輩帶動唱一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之利用行為,分述如下:

(一)    音樂著作:查所詢歌曲之作詞及作曲者張邱東松卒於1959年,今已超過其死亡後50年,故音樂著作「詞」及「曲」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利用時不須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

(二)    錄音著作:如您係自行演唱歌曲並錄製為影片並上傳FB時,因未利用他人的錄音著作,無庸得到錄音著作著作權財產權人之同意;反之,如您欲利用現有之錄音著作仍在本法規定之保護期間,須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建議您可先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8818)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電話:02-2883-1833)確認欲利用之錄音版本的授權資訊,或逕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0-05-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 瀏覽人次 :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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