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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00030260號

令函日期: 110-06-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000302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著作權法第11條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0年5月27日第1100527號函。

二、有關著作權之歸屬,除屬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第12條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外,原則上著作權於著作人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合先敘明。又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適用對象及規範之目的並不相同,而以「是否為職務上完成」為最主要區別方式,並非以雇用人與受雇人之法律關係為唯一區分,且同法第11條所稱之「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並不以「民法」之雇傭關係為限,貴所來函檢附之本局94年7月12日940712電子郵件,已解釋在案。

三、依來函所詢問題,公司董事長與公司之間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屬民法委任關係,惟公司董事長個人所完成之語文著作,如屬董事長於「職務上」所完成者,依上開說明,仍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認定其著作權歸屬,而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亦即,如公司與董事長間,就該職務上著作已約定著作權歸屬者,則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以該董事長為著作人,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該語文著作如屬董事長「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即無從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如何認定,仍需視個案情形認定。詳言之,該非職務上之著作係公司出資聘請董事長所完成,則由雙方自行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未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則屬受聘人(即董事長)享有,出資人(即公司)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之(第12條第3項參照)。至該著作既非董事長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亦非公司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實際創作著作之人(即董事長)享有著作權,此時公司並無利用之權限,併予敘明。

四、所詢該語文著作是否屬董事長「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公司與董事長間另有無「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等,屬於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22
  • 瀏覽人次 : 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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