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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09

令函日期: 110-06-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0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另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由節令鼓套路研發新型有氧訓練方式」,其屬概念、操作方法之部分,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然而,依該方式所呈現之表達或該方式之說明(例如舞蹈表現、教學之語文說明或教學影片等),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與「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貴公司保留前開著作之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倘日後發生爭議時,得以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復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請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係「概念」或「表達」?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以及權利歸屬等,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0-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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