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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23c

令函日期: 110-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23c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 老師得否將受邀拍攝完成之課程實作影片上傳個人Youtube頻道上一節,需視雙方就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而定,依來函所述,國教署支付「鐘點費」、「腳本撰稿費」、「影片剪輯費」、「影片拍攝費」等費用聘請老師攝製影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雙方可自行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若約定為出資方所有,老師利用該影片,就需先取得出資方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可利用之;若雙方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由老師享有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自得將該影片成果放於個人Youtube頻道上,無需徵得他人之同意。而出資人亦得於原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 所謂「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指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內容(例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等)利用其著作(創用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若該影片係由老師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方有請老師簽署「創用CC授權書」之必要。若影片屬出資方所有,則由出資方自行決定是否採「創用CC」授權條款即可。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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