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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23d

令函日期: 110-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23d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1、3,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同法第10條參照),所詢圖樣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又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為保護您的著作權,不管是您原始創作之圖樣或後續將自己的創作微調改版等,建議保留創作過程之相關資料,可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另您問題1所述及創作圖樣時如有參考他公司之可商用字體進行創作一節,若字體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係就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故一般人合法下載安裝字形軟體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改作成其他字型繪畫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問題。如就利用範圍有疑義,可洽詢字體廠商予以確認(本局電子郵件1081213參照)。

 

三、至所詢問題2得否以簽署制式化文件方式說明員工在職期間之著作權歸屬於公司一節,按僱傭關係下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的歸屬,基於著作權之私權本質,雇主得與員工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且約定形式不限;未約定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故只要得以明確雙方之著作權法律關係,於制式化文件中為著作權之歸屬約定尚無不可。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就著作權之歸屬約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0-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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