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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2

令函日期: 110-07-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2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及經6月28日電洽您確認之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1. 微軟Office Powerpoint軟體係屬於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電腦程式著作」。而貴公司自行使用Office Powerpoint製作的簡報圖檔,因屬單純執行該軟體之行為,並未涉及程式碼之複製、修改等重製、改作著作之行為,故不生利用該電腦程式著作之問題。
  2. 惟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單純利用該PPT軟體製作簡報,通常已在民事之授權契約範圍。惟如貴公司利用Office Powerpoint製作英文簡報印製成書籍並出版等涉及商用行為一節,是否仍在原授權契約範圍,仍有疑義,建議您先檢視該軟體之授權契約條款相關內容,或是向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詢釐清,確認授權利用範圍再行利用,以避免後續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0-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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