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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13

令函日期: 110-07-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13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所詢國外圖書館應我國讀者申請,透過RAPIDILL文獻傳遞系統傳遞文獻予貴館之行為,符合前述第48條第1款規定,然依前述條文規定,僅能提供紙本給讀者。至於透過館際合作由貴館提供紙本之行為,貴館可主張本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先予敘明(請參照本局電子郵件980922)。

二、惟就貴館是否得將由館際文獻傳遞接收之電子檔直接傳送給讀者一節,考量如交付電子檔予讀者,基於重製之便利性及傳播之迅速性,對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不可謂不大,依本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尚難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因此,貴館就館際文獻傳遞所接收之電子檔,應僅限以紙本印出予讀者,而不得逕以電子檔交付。

二、至於RAPIDILL於每篇文獻電子檔前所載之著作權聲明,由於其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即使其聲明內容超出前述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之範圍,是否具有授權效力尚有疑義。且就來信所附聲明內容觀之,該聲明僅表示所遞送之文獻受該國著作權法保護,供讀者個人或非營利研究用途使用,不得再為散布或重製(無論是紙本或數位格式)之意旨,而未表示授權接收文獻之圖書館可任意選擇以紙本或電子檔提供予讀者,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10-07-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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