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727

令函日期: 110-07-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27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貴縣美術館欲辦理水彩藝術家蕭OO老師百歲冥誕紀念之相關展覽及活動,涉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問題,說明如下:
一、 有關問題1至問題3: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參照)。據網路資料顯示,蕭OO老師係於81年逝世,其美術著作應仍在上述保護期間內。因此,所詢欲在展覽或活動之海報、宣傳看板、摺頁等編排設計使用到蕭老師畫作圖檔,在學術研討資料或音樂舞蹈演出之舞台背板引用蕭老師畫作圖檔等行為,可能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散布」等利用行為;又若該美術著作未曾發行時,尚會涉及「公開展示」之利用行為。上述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 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且能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並得依本法第63條規定散布該著作,惟須明示出處(參照本法第64條)。又上述「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尚難一概而論,故無從僅依著作之利用比例即認屬合理使用。此外,依本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且該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因此,所詢美術館欲利用著作之情形是否符合本法第52條、第57條等合理使用規定,請參考上述說明於個案進行判斷。
(三) 至於所詢本法第47條規定,係有關為編製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等,或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規定,則與所詢情形有別。
二、 有關問題4所詢欲使用照片對照施作蕭老師之塑像一節:
(一) 至於攝影著作(照片),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如保護期間已屆滿,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本法第34條、43條、第15條至第17條參照)。
(二) 又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對於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之攝影著作,倘係重現該攝影著作,恐有陷入遭其著作財產權人主張侵害「重製」權之爭議。惟若僅係參考攝影著作中蕭老師的模樣,而以自己之表達方式製作塑像,未利用到該攝影著作時,則不會涉及他人攝影著作之利用。
(三) 至於是否另涉及肖像權等民法人格權問題,則尚非本局所能表示意見,請參考民法規定或進一步洽詢相關專家人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700 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7-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2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