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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19b

令函日期: 110-08-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19b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所詢著作權歸屬爭議一事,說明如下:

  1. 您所撰寫之巨集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創作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後續利用,依本法第10條規定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惟有本法第11條(雇傭關係職務上創作)之情形時,如當事人未約定著作權歸屬,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來信所述,雖您非受公司指示,於下班時間撰寫之電腦程式,惟該著作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仍需於實際個案中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有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請參考本局109年10月5日電子郵件1091005)。
  2. 至於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故如您享有該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公司未經您同意而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會有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虞。
  3. 又侵害發生後應如何維護權益一節,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您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訴訟外,您亦可依本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促進雙方協商合理之賠償金額,以解決侵權之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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