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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24c

令函日期: 110-08-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24c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又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故只要該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依本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使用圖片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因著作權為私權,且不以註冊、登記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如果您對於某一圖片之著作權利歸屬有疑問,建議向提供圖片之人或單位洽詢確認,若圖片來源不明,建議避免利用,以免侵權疑慮。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0-08-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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