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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01b

令函日期: 110-09-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901b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述教育部委請國立大學辦理專書編輯計畫,就該計畫撰寫完成之專書,已約定由貴部享有著作財產權,各該撰寫作者則享有著作人格權,且各篇章作者均已簽署著作財產權歸屬同意書;另後續委請廠商就專書進行美編、排版校稿及出版一節,經電洽貴部亦表示已由貴部取得相關美編圖文等著作財產權,先予釐清。

二、所詢問題一、二,由於貴部為上述專書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授權他人(包括專書原作者A)利用該專書之內容,A亦僅須向貴部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即得利用,無須取得其他作者(B)之同意,且依據貴部與作者簽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同意書,業已授權作者於個人著作、演說、教學等範圍利用專書內容。惟A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他作者之著作人格權。至於貴部是否提供編排後之專書電子檔全部或部分予A,亦得由貴部自行考量。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作者A引用專書內容,係供其自己創作之參證或注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且依同法第64條註明出處,亦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徵詢得貴部之同意,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 瀏覽人次 :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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