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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15

令函日期: 110-09-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915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有約定者,依契約之約定予以認定;未約定時,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仍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故有關您來信所詢甲方以外包方式出資請您設計程式,則您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應先視您與甲方之約定而予以認定,先予說明。

二、   經檢視您提供的契約節錄第8條「著作財產權」第1項、第3項相關約定(下稱契約第1項、第3項),似有不清楚及矛盾之處,建請您逕向甲方(即出資方)釐清,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詳述如下:

(一)「智慧財產」與「著作權」兩者所指涉之權利範圍有別,所謂「智慧財產」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是以契約第1項:「本程式設計相關之『智慧財產』為乙方所有,授權甲方於業務範圍內運用,產品非經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權不屬於乙方。」惟第3項又約定:「甲方於付清所有價款後,保有對專案的修改權,且『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故須先釐清的是,甲、乙(即您個人)雙方就本程式設計之相關權利歸屬,是否僅限於契約該條標題之「著作財產權」?抑或已涵括所有的「智慧財產權」?

(二)承上,倘按契約第1項文義解釋,則似約定乙方(即您個人)享有該程式設計之智慧財產權,包含著作權(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在內;而契約第3項似又約定係甲方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以該2項條文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約定,似有矛盾之處?是以您所詢若著作財產權歸甲方,則乙方是否還是著作人(即享有著作人格權)之問題,應請一併向甲方釐清,並建議可明文將「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之歸屬落入合約文字中,以避免授權範圍不明之爭議。

(三)另查契約第1項所述乙方之「修改衍生」及第3項甲方保有「修改權」係屬何意?是否係由甲方享有本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後續授權乙方(即您個人)修改?以及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係為甲方或乙方所有?建議一併釐清以避免爭議。

三、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本案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著作權歸屬等情,均涉及雙方私契約之認定,如有發生爭議,由司法機關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另有關著作權約定條款可參考本局網站「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 (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資源分享>契約範本),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 瀏覽人次 : 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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