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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00044811號函

令函日期: 110-09-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00044811號函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協會致行政院長陳情函,要求加強查緝違法機上盒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9月13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100061 2551號函轉貴協會於110年9月2日致行政院院長陳情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背景係因應近年出 現意圖供民眾透過網路「接觸」非法侵權內容,不僅提供電 腦程式(如APP程式)給民眾連結侵權網站收視屬於違法行 為外,包含製造、輸入或銷售有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機上盒, 亦構成侵害著作權,違反者依著作權法第93條將處以2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 金,以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先予說明。

三、有關近期外界仍質疑尚有非法機上盒之販售,或甚有業者聲 稱所販售者為「純淨版」機上盒,可規避著作權法規定。然 而,據了解所謂的「純淨版」機上盒,可能未內建連結侵權 影音內容的APP程式,但機上盒業者或銷售商指導消費者安裝、銷售商代客安裝,仍將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 款第2目規定,或僅是先暫時隱藏,後續可透過連絡客服或遙 控器設定等方式呼叫APP程式,故製造、輸入或銷售此種聲 稱「純淨版」機上盒仍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 款第3目規定。由於著作權法已明確規範非法機上盒的問題, 惟本局並非查緝或執法機關,已將貴協會之陳情轉知執法機 關請其加強查緝。又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貴協 會所屬會員如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者,請 積極檢具相關事證配合執法機關,依法提告以完成刑事追訴 程序。

四、至於貴協會陳情針對違法機上盒販售部分,本局已規劃於近 期邀請實體賣場及網路電商平台溝通宣導,促請業者積極自 主下架遏止非法機上盒的流通,避免觸法,以維護自身商譽 及著作權人之權益,共同提升我國影視音產業之發展,併予 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0-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0
  • 瀏覽人次 :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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