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1007

令函日期: 110-10-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007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純淨版」機上盒是否為合法商品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因「純淨版」機上盒可能未內建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APP程式,但機上盒業者或銷售商如指導消費者安裝、下載教學連結、提供QRcode或銷售商代客安裝,仍將構成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又「純淨版」機上盒仍可能有內建上述的APP程式,僅是先暫時隱藏,後續可透過連絡客服或遙控器設定等方式呼叫APP程式,故製造、輸入或銷售此種號稱「純淨版」機上盒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3目規定,詳細內容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

二、又所詢民眾購買非法機上盒是否違法?因機上盒中匯集非法影音內容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並非購買機上盒民眾所提供,故購買非法機上盒、單純收看影音內容的民眾,雖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非法機上盒提供的影音著作內容因未得權利人的授權而不合法,機上盒通常竊取第四台訊源供民眾收視,將會因警方查緝而有斷訊風險而無法收視或收訊不穩定、品質不佳等問題。因此建議民眾要選購合法品牌的電視機上盒,收看合法OTT平台,以支持正版廠商,尊重智慧財產權。

三、因查緝著作權之侵害屬於檢警調機關之職權,我們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就您的檢舉內容進行後續處理(如附件)。如您有任何疑問,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詢問(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另如有任何著作權法的問題,亦可逕電本局著作權保護諮詢專線(02)23767182詢問,謝謝!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0-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70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