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1014

令函日期: 110-10-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014
令函要旨:

一、       按私人書信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提您與網站的版務人員間來往之私信,或是業者回函給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的信函,請參照上開說明予以認定。惟如該等信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會屬於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您要將他人信件公開在其他網站上,恐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若您未經對方同意而將私信公開,亦有侵害本項權利之虞。不論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或「公開發表權」,都須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三、       至您詢問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遮蔽對造承辦人的相關資料)等問題,因非屬著作權法的範疇,請逕洽其主管機關法務部詢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75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