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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21b

令函日期: 110-10-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021b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依您來信所述,經詢問內政部地政司表示,該部所提供之租賃契約書範本係依照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在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公告修正,且經查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該契約書範本確屬內政部主管法規,因此,依上述條文規定,該契約書範本屬於本法第9條第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命令」,不屬著作權之標的,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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