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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122b

令函日期: 110-11-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122b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創作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來信所附簡體中文版「HPE StoreEasy 1X60 Storage管理員指南」當中的說明文字及圖示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或圖形著作,他人欲利用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所詢貴處採購HPE StoreEasy 1660 Storage儲存設備系統,立約供應商(○○聯合科技)擬交付驗收之中文操作手冊,是由是代理商(○○電腦)依上開簡體中文版指南轉換成為繁體中文而來,若該指南內容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代理商將「簡體中文版」轉換成「繁體中文版」、供應商「下載」及「印製」成為紙本手冊,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恐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為合法利用,故建議貴處之供應商向該代理商釐清有無取得著作權授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管理員指南是否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14
  • 瀏覽人次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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