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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123b

令函日期: 110-11-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123b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詢若發現有人侵害您的視聽著作,若您述及的販售通路係屬「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網路購物商城、網拍平台等),您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直接通知該販售通路取下侵害內容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是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 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的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著作的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您的影音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08
  • 瀏覽人次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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