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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125

令函日期: 110-11-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125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對於本局前次說明回覆一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來信所述之原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受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影片拍攝者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故與原影片主角或被換臉主角均無涉。

(二)又有關「改作」和「重製」之區別,首先向您說明的是,如果完全重現他人之著作內容,即屬本法所稱之「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而若在表現原著作內容外,還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則會構成「改作」,該另行創作之成果並會成為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受本法保護。又不論是重製或改作,除符合本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都應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及第6條第1項規定)。

(三)依前述說明,製作換臉影片,因僅係利用Deepfake深偽技術替換影片主角的面貌特徵,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內容,未有新的創意投入,故屬於「重製」行為,並未形成新的衍生著作,該製作換臉影片之人自然無法享有著作權,且如該「重製」之利用行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您對於本局前次說明回覆二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被移植臉部之被害人,由於並非創作影片之人,故仍無法因此享有影片之著作權。至於被害人是否具有肖像權,因肖像權係民法權利,建議您可向法務部詢問,電話:(02)2191-0189。

(二)又有關面貌特徵如能判斷辨識,是否涉及個資法,以及如何論罪一節,因屬個資法範疇,建議您洽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詢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10-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08
  • 瀏覽人次 :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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