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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129b

令函日期: 110-11-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129b
令函要旨:

一、首先向您澄清的是,盜版侵權影片除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之侵害外,如該利用人另將影片在網路、群組中轉傳,尚會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亦即,個案究竟涉及何種侵害行為,仍須視實際個案利用情形予以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二、至於所詢本局是否可代權利人提告一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行使民、刑事責任追訴,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決定,本局尚難代為提起訴訟。然而,如果個案犯罪行為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者,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但書規定,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調機關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得依法偵查、追訴,併予說明。

三、又侵害著作財產權,涉及民刑事責任;如著作財產權人欲追訴侵權者之責任,民事部分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之;刑事部分,除得檢具相關事證向一般地方法院提起告訴,亦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10-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08
  • 瀏覽人次 :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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