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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10010050號

令函日期: 110-11-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100100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11月4日109○○字第1109110857號函。

二、依著作權(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 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故附件照片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屬本 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先予說明。

三、至於所詢於原始照片檔,經第2人在其上增加文字檔後,該文字檔是否屬於新著作一節,應視具體情形而定,亦即需就原始照片檔另為創作,且該「另為創作之部分」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始達「改作」之程度,才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而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至於本件最終成品是否屬新著作係個案認定問題,仍應由貴署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10-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14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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