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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216

令函日期: 110-12-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216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1.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電子郵件1061226),先予說明。
  2. 因此,英文試題本身如屬前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之試題,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反之,非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且如該等試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而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若欲將該等試題放到您個人之線上教學平台,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為之(請參考「遠距教學之著作權Q&A」)。至所詢之學測英文試題、歷屆模擬考題等是否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1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14
  • 瀏覽人次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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