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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217

令函日期: 110-1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217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中華民國紙幣圖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事,說明如下:

  1. 按著作權法第9條(下稱本法)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復按中央銀行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依上述條文規定,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如認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惟縱使認新臺幣紙幣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如其上各別圖案構成本法第5條所定著作,而非前述公文時,欲單獨利用該圖案仍應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2.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權利之歸屬如何,有無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2-17
  • 瀏覽人次 :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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