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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14

令函日期: 111-02-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14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欲於書籍及線上課程中,引用赴日旅遊時常見的廣播內容一事,說明如下:

 

1.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舉單純敘述列車行進方向或沿途停靠站點之廣播內容,依前開說明,似不具「原創性」、「創作性」而非屬著作,不受著權法保護,利用該等廣播內容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2.如廣播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例如介紹沿途風景或地理人文等具有創意之廣播內容,而非單純事實之描述),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說明如下:

 

(1)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所詢廣播內容如屬WTO會員(例如日本)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2)復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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