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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3

令函日期: 111-0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23
令函要旨:

一、在校園中對學生播放音樂,不論播放的是CD、MP3或YouTube等內容,均會涉及將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對特定多數人(公眾)「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由於「公開演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故除了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合法利用。

二、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學校於校慶活動時播放音樂,如有符合上述「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且係特定、非經常性辦理者,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併予說明。

三、如不符合前述要件之規定,則須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情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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