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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5

令函日期: 111-0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25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附之文章「要怎麼採購著作權?你不得不知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其中提到「製成影片播放要取得重製及公開播送的授權一節」,由於影片播放的管道除了電視媒體外,尚包括利用視聽機器播放、置於網路供人瀏覽等,另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建議您補充前揭權利的授權。

二、為更能兼顧創作人之著作權益及政府機關之採購需求,本局編撰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機關委外採購契約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等宣導文件均已上傳本局網站,歡迎參閱;另文化部為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亦於110年度修訂文化藝術採購相關規範,並與本部共同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詳請參閱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亦可供您作為撰寫相關文章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111-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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