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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04

令函日期: 111-03-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04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網站之伺服器設於美國,觸法時之管轄權為何等節,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原則上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據了解,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與我國著作權法第6章之1相同,亦設有「通知及取下(notice / takedown)」之制度,您可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侵權通知(連結網站https://abuse.cloudflare.com,選擇copyright infringement & DMCA Violations)要求取下該等侵權資料,如此可迅速排除侵害,避免損害範圍擴大。

二、前開行為如係透過設於美國之主機所為,由於網路犯罪行為於網路可及之地(如在我國可接收),非不得視為犯罪行為結果發生地(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判決參照),依據刑法第4條規定,我國有審判權,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予以追訴。如您確實發現大陸網站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專線:0800-016-597)。但須說明的是,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程序。

三、至於所詢專利師費用及其他等節,因與著作權無涉,請您逕洽專利商標事務所洽詢。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管轄權為何?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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