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304b

令函日期: 111-03-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04b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於書籍後面看到之登記證字號,似為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字號,請逕洽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三、另著作權屬私權,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僅有87年1月23日以前辦理之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故如欲尋找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建議向該著作之出版商詢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1-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24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