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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10

令函日期: 111-03-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10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小說、遊戲、影視改編歷史事件相關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所詢問題一,以歷史事件人物為原型之故事主角,而對故事內容進行另行創作,因「歷史人物」本身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利用;至於是否另涉及侵害該等歷史人物之名譽等問題,建議可向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諮詢,或逕洽其後代子孫,以免爭議之發生。

二、  所詢問題二,有關描述歷史事件與人物(例如日治時期、二二八事件)之書籍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您在創作小說、遊戲、影視等作品時,如需參考並改編他人前述語文著作之內容,是否涉及「改作」該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如下說明:

(一)如參考與改編僅係該歷史事件之事實部分,任何人均能利用之。除非原作者能證明對於該等歷史事件之表達確實體現其自身之獨特性(即非單純的人、事、時、地、物,而係經其加以具體描寫,且其表達具有原創性),而有受著作權保護之部分外。

(二)如參考與改編係原著作所創作之情節(即該情節已脫離真實之歷史事件),如原著作之情節,包括主要事件、事件順序、角色人物性格、人物之間的關係及情節發展的描述已經達到足夠具體程度,亦即原作者已創造出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sufficiently elaborate structure)時,就可能構成「表達」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此時將會涉及改作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 發布日期 : 111-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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