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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30

令函日期: 111-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替友人帳號繪製之大頭貼圖畫,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雙方未就著作權之歸屬為約定,則您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合先說明。

二、至於友人未經您同意即將上述圖案移作他用(製成招牌)涉有著作權之侵害,應如何主張權利一節,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您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11-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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