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401

令函日期: 111-04-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01
令函要旨: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授權利用之內容與範圍(如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等),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合先說明。

二、   所詢貴學會出版學術期刊,徵稿時會請投稿者簽署「著作授權同意書」,是否須簽署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或生日一節,著作權法並無特別規定,因著作權之授權屬一般民事契約,只要締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授權契約即成立生效,不以書面記載簽署前述個人資訊為要件。至於投稿者關切其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同時涉及確定契約主體、文件送達等,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範疇,請逕洽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詢問,電話(02)2316-5300。

三、   所詢上開「著作授權同意書」之內容是否妥適,只要能達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思之合意即可。經檢視,貴學會就投稿論文之利用範圍包括紙本及數位方式出版,惟授權利用之權能範圍未及於「散布」(即刊物發行販賣流通),且未訂定授權之時間、地域、授權費用等,為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建議視實際需求補充前述利用方式及授權條件,以資明確。另本局網站亦有「學術論文非專屬授權」之範例(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學術論文非專屬授權之範例」),歡迎參考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1-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60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