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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07b

令函日期: 111-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07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招標文件若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該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來信中提及「台北市政府的採購案電子領標規定,"廠商自本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節,經洽台北市政府瞭解,該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所訂定,其意旨為確保機關傳送之電子招標文件正確性,尚與著作權法無涉。如對該規定有疑義,建議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1-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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