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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07c

令函日期: 111-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07c
令函要旨:

一、貴工作室設計的插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他人如需利用貴工作室的著作(例如將插畫印製於商品上),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貴工作室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來信所詢發現他人販售侵害貴工作室美術著作的商品一節,若您述及的販售通路係屬「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網路購物商城、網拍平台等),您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直接通知該販售通路取下侵害內容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是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以維護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111-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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