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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11

令函日期: 111-04-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11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於欲出版書籍引述書籍或網路資料,並引用電子書之圖片一節,請您參考本局110年9月10日、9月17日回覆您之內容,另所詢問題1引用比例之問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合理範圍」的認定,仍須就個案利用情形,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予以判斷,法律並無規定一定之「引用比例」,究是否符合「引用」之規定,如遇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認定之,本局為行政機關,並無認定合理使用之權責。

二、 所詢問題2,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攝影或美術著作,若要將他人著作拿來使用,並出版書籍,會涉及「重製」及「散布」的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本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應取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南一書局並非一定為著作財產權人,建議您可逕洽出版社釐清。至於所詢問題3,若「引用」的方式符合本局先前答覆您之說明,即屬合理使用,仍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惟並無一定的格式限制,建議您可參考一般出版書籍註明出處之方式即可。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4-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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