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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29b

令函日期: 111-04-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29b
令函要旨:

影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您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視聽著作之著作權,與您是否設定影片「公開」、「不公開」無涉。他人如欲複製(盜錄)、剪輯該影片,並上傳至自身之YouTube影音網站,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因著作權係屬私權,究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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