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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518c

令函日期: 111-05-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518c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燒錄光碟供他人使用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請參考本局先前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另該利用行為得否依本法51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若燒錄光碟僅作為「自己」或「家庭」之非營利用途,並無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者,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己之設備重製該電腦軟體,可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否則仍應取得該電腦軟體之著作財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所謂的「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4款要件判斷。

二、所詢問題二,欲請他人將WORD、PDF的「產品啟動失效之視窗」提醒解除,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請參考本局先前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418)。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11-05-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6-02
  • 瀏覽人次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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