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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526

令函日期: 111-05-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526
令函要旨:

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來函所詢故事作品如僅係就相同概念(異形故事),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不同的角色、情節等),則各自之創作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均可獨立享有著作權;至於二作品間是否為續作、系列作品之關係等,則非屬著作權法之範疇。故來函所詢出版合約中如何判斷係屬於續作或系列作品之一節,建議逕依民事契約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 發布日期 : 111-05-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6-02
  • 瀏覽人次 :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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