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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530c

令函日期: 111-05-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530c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將影音(視聽著作)透過網路傳輸給公眾收視屬「公開傳輸」行為,而「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所詢中國bilibili網站取得影音作品的台港澳代理權是否為非法網站一節,須視該網站取得公開傳輸權之授權範圍是否僅限於中國大陸或包含我國在內而定,如該網站之利用行為如有逾越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將該等著作公開傳輸至我國境內,將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二、至於消費者單純透過電腦設備供自己瀏覽網頁影音內容,若沒有將影音內容下載(重製)或傳播給他人,即不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權,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6-02
  • 瀏覽人次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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