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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01

令函日期: 111-06-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01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網路購買版權布製作之成品後再販售問題,說明如下:

 

一、  就著作權部分: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

(二)所詢於網路購買版權布製作之成品(如袋物,包括消費者購買該版權布而自行製作袋物)後再販售一事,如所述版權布係合法重製物,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而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惟如該版權布非合法重製物,則販售(包含後續之再販售)該等布料製成之袋物的行為,則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散布權之行為,而需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因此,建議您先釐清所購買袋物之版權布是否為合法授權印製的重製物,避免爭議。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究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  就商標部分:

(一)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參照)。

(二)惟商標法對於他人販售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內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因已就「該商品」取得報酬,且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權利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的再販售行為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但須注意的是,「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如果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

(三)本件來信所述,若購買版權布(經商標權人流通於市場的商品)後,將該布料切割製作成其他成品(如袋物)販售,因該加工後的「袋物」商品,並不是商標權人原投入市場的「布」商品,自非前述所稱商標權人不得主張權利的商品,而形同於「袋物」商品,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情形,還是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但具體個案中,製作者或再販售者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須要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非本局職權得予認定的範疇,謹提供您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111-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14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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