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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01b

令函日期: 111-06-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01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NFT本身並非著作,而是其所連結著作之區塊鏈紀錄(作為真實性或所有權之證明)或商品證明。

二、  NFT之發行即鑄造(Mint)與買賣所涉及的著作權:

(一)    鑄造(Mint):如果將著作上傳至NFT交易平台,涉及該著作之「重製」行為(將著作儲存於交易平台之伺服器內),以及「公開傳輸」行為(透過網路使公眾接觸或瀏覽該著作)。

(二)    NFT買賣:

1、NFT連結實體重製物:如NFT買賣契約有約定實體重製物所有權隨同移轉,則涉及該著作之「散布」行為;反之,則不涉散布行為。

2、NFT連結數位重製物:NFT通常為限量發行,NFT移轉時,其連結之數位重製物仍儲存在同一交易平台或網站,不會產生新的數位重製物,故除了前述上傳至交易平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外,移轉NFT時似不涉及新的著作利用行為;惟若NFT移轉時會產生另一個新的數位重製物,則可能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

(三)    由於NFT發行時可附加連結著作之授權第三人利用契約,因此除發行和買賣時可能會涉及前述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之授權外,應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授權購買者後續之利用權限而定。

(四)    至於購買NFT後能否再販售與行使冠名權(將NFT所表彰之數位資產由NFT擁有者冠名),應視NFT買賣契約之內容而定。

  • 發布日期 : 111-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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