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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13

令函日期: 111-06-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13
令函要旨:

一、動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於IG貼文中加入動漫內容(不論是整部影片、片段或截圖),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來信所詢於Instagram貼文中播放動漫片段,發表對該片段之見解並補充所能學到的觀念知識一節,是否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視個案情形加以判斷。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證據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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